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在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