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