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