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对厨余垃圾实行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