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和维护,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在处理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六)建立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七)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九)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