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任意处置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