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或者按照预约时间收集。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