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并制定相应作业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