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收集单位运输至规定地点。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输。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