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规定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拒绝其投放,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