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规定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拒绝其投放,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