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