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养成共建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的良好习惯。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社会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