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