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环卫保洁人员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至指定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乡镇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场所分类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通过投标等方式从事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