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