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中确定的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