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