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