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