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