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需要,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中心,提供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对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