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