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并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