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名录第九条有效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历史地段:(一)传统街巷保存完整或者表现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二)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本市古代、近现代等历史时期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法律、法规已有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