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以辽阳明清古城片区、站前满铁附属地片区为代表的历史城区,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
(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三)以白塔历史文化街区、唐户屯历史文化街区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以青年大街等为代表的历史地段;
(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建筑;
(六)工业遗产;
(七)文化线路、文化遗产聚集区;
(八)名木古树、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九)以传统地名、辽宁(辽阳) 鼓乐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其他应该加以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