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设置保护标志。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保护信息,如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公布单位、历史简介等内容。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