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对历史建筑进行以下行为:(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三)其他可能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