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一)开山、开矿、采石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道路、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