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保持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相协调,不得改变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建设活动审批流程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现有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