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原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完整性;(二)保持保护范围内整体环境的整洁美观;(三)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有关部门;(四)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防、防灾等有关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