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原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整体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有关部门;

(四)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防、防灾等有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