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建筑,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

(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以上未列出的保护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告知送达后三十日内提出。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