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有关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保护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依照有关程序修改、报批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