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以上对象应当设立标识,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