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交通、市政、绿化、环卫、消防、地下空间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