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三)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被强制除名时间和原因等信息外,市场主体的其他信息不再向社会公示;(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五)市场主体状态作相应标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