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除名决定。

强制除名决定应当向市场主体的住所地或者先行确认的送达地送达,并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