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自觉接受社会第三方的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