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四章 慈善信托第三十六条有效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等有关情况,报告民政部门。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民政部门报告后,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事先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