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等有关情况,报告民政部门。

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民政部门报告后,予以公告。

慈善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事先经信托监察人认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