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二十五条有效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