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二十四条有效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