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二十三条有效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募集财产使用计划;(二)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三)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