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十五条有效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