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