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