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十四条有效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