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第三十六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共享区域内气象、水文、海况以及相关搜救能力建设等信息。本市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水上搜救力量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共享。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