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队伍,并加强对社会救助力量建设的培育和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水上搜救队伍实施相关水上搜救行动。

本市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