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因水上搜救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水上搜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