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