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内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法规。

自治县内各宗教场所由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实行民主管理,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摊派、非法募捐、集资等。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