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内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法规。自治县内各宗教场所由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实行民主管理,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摊派、非法募捐、集资等。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