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